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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家中自装摄像头防小偷
近日,读者张先生致电本报反映,他住在赤坎某旧小区,最近在家门口安装了2个摄像头,一个摄像头对准自家房门,另一个摄像头对准车库出入口。张先生说,该小区曾有几次遭窃,自家住一楼,防盗窗也曾被撬开,自己小轿车就停在外面,很没安全感,所以不惜花费数千元买了全套监控设备。摄像头没安装多久,引起邻居的反对。有邻居认为,张先生私自安装的这些摄像头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
湛江装修了解到,多次调解无效后,多名邻居联名签字,给张先生施压。张先生则认为,他装的摄像头对准的是公共区域,并未对准居民房间内的私人空间,没有侵犯居民隐私,还有利于整栋楼居民的安全,且法律并未规定居民不能在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双方争执不下,准备走司法程序。
律师: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他人权利
某律师事务所宋律师:隐私是人的社会面具后的私事,是人类自由和尊严的组成部分。隐私权是指公民私生活安宁、私信息不被非法侵扰,搜集、利用、披露的人格权利。包括公民私生活不被注视的隐名权和对私信息控制权、披露权。隐私权保护程度反映社会文明程度,是人的对世权、核心性人权和尊严底线。
电子眼的广泛应用,强化了管理部门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侦破案件的能力,也增大了对隐私权的侵权风险,电子眼是双刃剑。公民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他人权利,为自我保护,未征得邻居同意私装电子眼,在电子眼长期全天候注视捕捉纪录下,强化对犯罪的威慑同时,邻居私秘点滴细节和行为交往将显露。有些人不愿自己的隐私信息被他人掌握。因此,如何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隐私权成为关键的环节,在确定安装场所和区域的同时,也必须明确规定哪些场所禁止设立,尤其是要坚决禁止个人私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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