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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樊某订立装饰工程合同,双方约定,胡某将其位于市区某小区一套房屋的装饰工程承包给樊某。一个月后,为赶工期,樊某请朋友王某帮工,王某在装修过程中不慎被角磨机反弹切伤左手,后被医院诊断为左示指桡侧指固有动脉及神经断裂、左示指近节指骨骨折、左手第三掌骨骨折等,王某两次住院花去医疗费14339.06元,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王某为非农户口,生育一子一女,均未成年。事故发生后,王某多次找樊某、胡某协商赔偿未果,便将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14964.1元,其中,王某诉请被抚养人生活费为54263.3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将本案房屋装修工程承包给樊某,后樊某在具体施工过程中,通知其朋友王某来帮忙,王某的行为应属于在向樊某提供义务帮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樊某作为被帮工人,应对王某遭受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胡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义务帮工关系。综上,王某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1813.0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经核算以王某诉请的54263.37元为准,共计20607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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