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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是汕尾市某置业房地产公司员工,在办理套房中介业务交易的纳税过程中,伪造发票和税收缴款书交给置业市民,骗取纳税款共计人民币237000元。案发后仅退还人民币60000元。近日,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同年11月期间,刘某某、杨某某、曾某某等3
人委托城区某置业房地产公司购买房屋。该公司老板杨某明、曾某江接受委托后,分别介绍位于市区品清湖西侧湖景花园商住楼的3套套房给3
名购房者,并委托苏某某供职的市某置业房地产公司办理上述3套套房交易纳税手续,该房地产公司老板曾某铁指派苏某某负责办理。杨某明付给苏某某3套套房税款共计人民币177000元。苏某某为骗取该笔款项,没有依法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手续,而是伪造了3份发票和3份税收缴款书,交给杨某明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上述3套套房交易手续。在此期间,市房地产管理局以刘某某、杨某某、曾某某的名字颁发了房地产权证。经税务机关鉴定,苏某某提供的上述发票和税收缴款书为假发票、假税票。案发后,苏某某没有将骗得的人民币177000元退还杨某明。
2015年3月份期间,蔡某某委托城区一房地产公司负责人李某某购买房屋,李某某指派该公司员工马某某负责该业务,经介绍购买了位于市区黄金海岸金玉湾的1
套套房。李某某指派马某某负责办理该套房二手房交易手续,并委托苏某某供职的置业房地产公司办理该套房交易的纳税手续,付给苏某某人民币60000元作为办理费用。苏某某为骗取该笔款项,没有依法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手续,而是伪造了1份发票和1
份税收缴款书交给李某某去办理二手房交易手续。当李某某将该发票和税收缴款书拿给马某某,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二手房交易手续时,因该发票的收款方和付款方名字打印错误,马某某将该发票拿到城区地方税务局更正该名字时,该发票被发现有问题并留置。经税务机关鉴定,苏某某提供的该发票和税收缴款书为假发票、假税票。案发后,苏某某将人民币60000元退还李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办理中介业务套房交易的纳税手续过程中,骗取被害人杨某明、李某某的款项共人民币237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又伪造发票,其行为又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苏某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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