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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不容易装修好房子,准备租个车位搬进去了,才知道我们小区的地下停车位只卖不租。问了小区物业,物业说这是规定。但一个车位要15万元,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实在想不明白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家住滨河西路某小区的王女士说,希望能够通过本报,了解一下相关规定是否合法。
记者走访多家小区了解到,许多新盖小区地下车位都只售不租。大多数开发商解释,这是因为车位数量有限,所以只售不租,但每个车位最低也要11万元左右,高的竟达16万元。
对于这种情况,记者咨询了本报法律顾问、河南省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秀峰。郭秀峰表示,虽然地下车位在未出售以前属于开发商,但是地下车位只售不租,不能物尽其用,浪费了社会资源,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公众利益,属于权利滥用行为。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满足”的意义在于,有购买能力的业主可以购买,没有能力购买的则可以租用。开发商只卖不租的行为,违背了小区地下车库作为小区配套设施的规划初衷,不符合物权法的立法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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