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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记者从市住建局了解到,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为,保障住宅质量安全和居住安全。
根据要求,自本月起,全市物业管理区域将全面实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申报登记制度,否则物业服务企业有权禁止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
室内装饰装修必须登记签约
根据《通知》要求,自本月起,全市物业管理区域将全面实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申报登记制度。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必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申请人身份证、装饰装修方案,向为本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企业办理装饰装修申报登记手续。
此外,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业主,还需提供装饰装修企业的相关资料。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则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据市物管办工作人员介绍,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进行申报登记,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依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小区《业主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禁止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并禁止装修企业和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通知》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办理完装饰装修登记手续后,要及时为装修施工人员办理小区临时出入手续,并与业主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对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和实施期限、施工时间、装修材料及废弃物的运送与处置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此外,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设施的安装要求、装修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等内容,也在协议的范畴内。
改变房屋设计结构须提交申请
在室内装修过程中,一些对房屋结构进行破坏的野蛮装修行为给房屋安全带来威胁,《通知》还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装修过程中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必须遵守法律规范,不得出现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改变房屋(包括储藏室、车库等)用途等行为。
市物管办工作人员表示,当住宅小区内存在室内装饰装修行为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履行监管职责,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的装饰装修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于拒不改正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要及时上报辖区物业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如果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进行装饰装修时,需要改变房屋设计结构和使用功能、搭建构筑物,在不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以及不影响房屋使用功能安全的前提下,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须持原房屋建筑设计单位审批同意书,并提交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的书面材料,向辖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申请。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方可进行施工,未经批准擅自行动造成的一切后果,将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行承担。
物业有责任对业主装修全程监督
作为住宅小区物业工作的管理者,各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执行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相关法律法规,并与业主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和巡查、监督、管理职责。
《通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装修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力度,发现擅自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破坏共用设施设备及其他违反装饰装修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及时要求业主及装修施工人员改正,直至恢复房屋原状、整改合格。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要监督装修施工人员做好装修期间噪音管控、垃圾清运、电梯、楼道等公共设施设备的保护工作。其中,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要按《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中指定的时间、地点堆放并及时清运,对未按规定擅自占用公共场地、肆意堆放装修垃圾以及损坏电梯等公用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责成装修企业整改到位,整改合格前不得继续施工。
装饰装修工程结束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对业主履行《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情况进行核实,并按协议约定退还装修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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