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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日上午,50多岁的郑先生为菏泽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来一面锦旗,上面写着“秉公执法 真诚服务”。原来,郑先生在与装修公司签订合同后,产生了纠纷,在该局公平交易科调解下,挽回3万元经济损失。
2月12日,郑先生与菏泽某装饰工程公司约定花费105000元装修新房,签订了一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作施工合同》,并交纳了首期款。然而,他回到家仔细一看,发现很多口头承诺的部分在合同中都没有显示,而且条款利益倾于装饰工程公司。于是,第二日,郑先生就找到装饰工程公司要求退款。但装饰工程公司工作人员认为并无过错,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要解除合同,郑先生就要按照合同约定扣除总价款的20%。郑先生一听心急如焚,和该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来到菏泽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2月23日,菏泽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了事实调查,听取了消费者郑先生与装饰工程公司双方意见,了解合同签订经过及双方诉求。郑先生坚决要求解除合同,但装修公司百般推托不肯让步。执法人员迅速核查相关材料,初步认定该公司行为违反 《合同法》中“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规定,并依法向装饰工程公司指出在合同履约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等。通过不断沟通与交流,郑先生和装饰工程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终止双方签订的合同,装饰工程公司退回郑先生3万元首期款。
望着这3万元钱,郑先生激动万分,对执法人员说:“我轻信业务员一时冲动签订合同,没想到要退款这么难,真心感谢你们为老百姓办实事!”
菏泽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各项事宜一定看清楚,切不可因一时大意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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