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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与物业签订暖气不热相关协议,物业没及时维修,导致业主装修不成反赔装修公司6000元。据装修网了解,近日,仲裁委受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业主获赔人工费、材料费共5400元。
2016年,王女士购买新房后,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于家里供热不好,双方又签订《暖气不热问题协议》。但该物业未能及时维修暖气系统,拖延33天,致使王女士家因室内寒冷不能正常装修,赔付装修公司误工费6000元。王女士认为是物业没有按期维修导致损失,提出对方赔偿热费和装修损失共计8800元。物业则认为杨女士室内供暖不达标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范围。王女士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让对方赔偿损失6000元,并要求双倍返还停热期间热费。
仲裁委仲裁庭认为,双方签订的《暖气不热问题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应按约定履行。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王女士维修中所发生的人工费与材料费,但其提出的误工费6000元,由于提供的证据只有个人签字,未有施工单位公章,无法有效证明该费用已经实际发生,6000元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双倍返还热费问题,仲裁庭认为,王女士与物业公司不是《城市居民供热合同》签订主体,双方无供热权利义务关系,物业公司也未向王女士收取热费;同时,王女士亦未提供暖气停热是由于物业公司原因的证据,故该请求不予支持。
装修网了解到,最终,仲裁委裁决物业支付王女士材料费、人工费共计5400元,驳回王女士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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